西部網訊(記者 辛超)“買商鋪時說好的不動產使用年限是70年,結果辦理房屋不動產使用證時年限成了40年,開發商不是欺騙購房者嗎?”近日,西部網“民生熱線”欄目網友反映,自己2019年在寶雞市渭濱區購買了一間商鋪,當時簽訂的合同里寫著商鋪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到2080年4月19日,結果等辦理房屋不動產使用證時,商鋪產權年限變成了40年。
購買的商鋪產權從70年變為40年,開發商是否涉嫌合同違約或欺詐誤導消費者?遇到此類情況該如何維權?西部網·陜西頭條記者邀請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小東進行法律解答。
趙小東:
一、如果開發商明知無法辦理使用權70年,合同中卻標注為土地使用期限為70年,涉嫌存在合同違約或欺詐誤導消費者行為。
二、依據《土地管理法》的相關規定,在我國所有的土地都屬于國家,無論是住宅還是商鋪,所占用的土地都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,我們常說的住宅70年產權和商鋪的40年產權,本質上都是指土地的使用權。同時,根據我國《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》第12條規定,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:居住用地70年;商業、旅游、娛樂用地40年。因此,純商鋪作為商業用地,其土地使用權最高年限為40年。對于開發商所說的商鋪年限有70年的說法購房者不可輕信,一定要查看他的土地使用權證件。
三、如開發商涉嫌存在合同違約或欺詐誤導消費者行為,雙方可以就目前現狀進行協商處理。協商不成,購房者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,可以就合同中的70年土地使用權內容違反國家法律為由,提起訴訟,申請合同無效、退回商鋪,并要求開發商退還全部購房款。
編輯:辛超